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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鑑定安置-學前

苗栗縣110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公立幼兒園實施計畫及預估數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目的

一、落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及提供服務。

二、尊重個別差異,落實個別化教學,使幼兒能充分發揮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二、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聯 絡 人:邱珮綾小姐,電話:037-558559。

三、協辦單位

(一)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三)苗栗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四、承辦單位: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聯 絡 人:邱奕光老師,電話:037-277555,傳真:037-266333。

肆、鑑定安置對象:年滿2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者)

                 之身心障礙幼兒。

伍、安置原則

一、第一階段:優先安置依序為滿5足歲(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滿4

    足歲(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滿3足歲(107年9月2日至108年

    9月1日出生)。

二、第二階段:如仍有餘額,則安置滿2足歲(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

三、同年齡依下列順位安置

(一)低收入戶家庭(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二) 中低收入戶家庭(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四)家長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五)具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六)未具備上述任何資格。

四、競額安置方式: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務必出席(或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若未出

                  席,則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另若安置幼兒園無開缺名額,

                  家長或委託人亦無出席安置作業及家長會議者,由本府逕行就近安置。

五、各班別安置人數上限:

 (一)學前特教班:每班8名。

 (二)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每班安置1-3名為

       原則。

六、安置學校及缺額:

 (一)預估缺額數將於網站「苗栗縣特殊教育網首頁→教育處公告」

       (http://spc.mlc.edu.tw/)公告之。

 (二)各安置學校之實際缺額數,以安置作業會議當日為準。

七、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幼兒,請家長持入學

    通知單於111年4月29日前至各安置幼兒園辦理報到,如未報到者缺額由備取幼兒依序遞補。

  陸、申請方式

一、報名時間:111年2月21日至3月4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親送或郵寄至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送件日期以郵戳為憑。

地    址:360苗栗市福星里中華東街62號。

三、報名檢具資料

報名資料裝訂後,請裝入信封袋中,資料排序如下:

(一)苗栗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安置公立幼兒園申請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一項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至111年2月21日後)。

   (1)視障幼兒須出具110年8月之後醫院開立之視力診斷證明書,若曾接受功

        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報告書。

   (2)聽障幼兒須出具110年8月之後開立之裸耳聽閾值報告書。

   2.重大傷病證明核准函影本(有效期限至111年2月21日後)。

    à若前項文件遺失,可攜病患身分證、健保卡至健保局櫃檯申請核發「審查通

      知單」。

   3.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影本(確診為發展遲緩,且重新評估日期為 

     111年2月21日後)。

(三)具備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入園安置順位 繳驗證件
1.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戶證明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社政單位認定之有效期限內證明文件
4.家長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家長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5.具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戶口名簿影本

(四)委託書(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出席安置作業會議者免附)。

四、報名後如欲更換志願學校,須於111年3月23日前填妥「更改安置志願申請表」,更改志願以1次為限。

 柒、作業流程

項次 作業項目 作業時程 工作內容 辦理單位
1 彙整名冊 110.12 彙整本縣2-5歲早療通報名冊。 早療通報中心 早療個管中心 教育處
2 計畫寄送 及宣導 111.01 函寄實施計畫(含申請表件)給早療通報個案家長,並請各公立幼兒園、早療單位及聯評中心協助宣導,且於教育處網站及苗栗縣特殊教育網公告。 教育處
3 公告 第一次安置 缺額預估數 111.02上旬 於「苗栗縣特殊教育網首頁→教育處公告」公布「苗栗縣11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安置缺額預估數一覽表(第一次)」。 教育處
4 報名收件 111.02.21 ~ 111.03.04 家長備齊相關資料親送或郵寄至福星國小特教中心,逾期恕不受理。 教育處 特教中心 早療通報中心 早療個案中心
5 個案評估 111.03.09 ~ 111.03.23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學前巡輔教師)評估申請個案。
6 綜合研判 111.03.25 1.高階心理評量人員依據中階心理評量   人員判讀結果及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特   教類別,如有需要,建議中階心評人   員蒐集補充資料後再行綜合研判。 2.高階心理評量人員依據綜合研判結果   撰寫教學建議書(110.03.26下午),   提供家長及幼兒園教師參考。 3.心理評量人員如認為個案有必要接受   醫學檢查、相關醫療復健評估時,應   協助轉介相關醫療單位。 特教中心
7 召開安置 作業會議 111.03.30 召開第一階段安置作業及家長說明會議。 教育處 特教中心
8 召開教育 安置會議 111.04.14 鑑定小組、心理評量人員及相關人員出席教育安置會議。 教育處 特教中心
9 鑑定安置 結果 通知家長 111.04.15前 依據鑑定安置結果製發入學通知單給家長。 特教中心
10 鑑定安置 結果 通知幼兒園 111.04.22前 鑑定安置結果發文至各幼兒園,請各幼兒園依指定時間上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異動或接收。 教育處
11 報到入學 111.04.29 家長持入學通知單至各安置幼兒園辦理報到。 各安置幼兒園
12 報到回傳 111.05.06前 各安置幼兒園回傳幼生報到名單至特教中心 各安置幼兒園
13 彙整 第二次安置 缺額預估數 111.06上旬 彙整第二階段缺額預估數。 教育處
14 彙整第二階段安置名單 111.06上旬 彙整第二階段安置名單。 教育處 特教中心
15 召開 第二次 鑑輔會議暨 檢討會議 111.06.09 鑑定小組、心理評量人員及相關人員出席鑑輔會議。 鑑輔會
16 安置適切性 評估 111.12.15前 幼兒安置後,教師評估填寫「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適切性評估表」,傳真至特教中心,評估表正本請幼兒園列入學生個案資料。 幼兒園 特教中心

  捌、注意事項

一、學生報到回傳:於報到截止日後,由幼兒園填寫「苗栗縣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公立幼

                  兒園幼生報到回傳表」,於111年5月6日前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

二、重新評估:

   (一)學生(幼兒)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提供重新評估之申請,請特教業務承辦人檢具校內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鑑定及安置申復表、相關鑑定證

         明文件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教育計畫等備文至教育處辦理重新評估。

   (二)教育處並得視需求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三、安置適切性評估:學生安置後,由幼兒園教師評估填寫「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

                    適切性評估表」,於111年12月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評估表正本請列入學生個案資料移交。

  玖、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幼兒)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依「苗栗

      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向苗栗縣政府提起申訴。

 拾、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相關預算支應。

拾壹、獎勵

        本計畫相關之工作人員及心理評量人員,表現績效良好者,函請所屬機關依權責給予敘

        獎鼓勵。

拾貳、本計畫由鑑輔會審議通過並陳請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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