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目的
一、落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及提供服務。
二、尊重個別差異,落實個別化教學,使幼兒能充分發揮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二、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聯 絡 人:邱珮綾小姐,電話:037-558559。
三、協辦單位
(一)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三)苗栗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四、承辦單位: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聯 絡 人:邱奕光老師,電話:037-277555,傳真:037-266333。
肆、鑑定安置對象:年滿2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者)
之身心障礙幼兒。
伍、安置原則
一、第一階段:優先安置依序為滿5足歲(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滿4
足歲(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滿3足歲(107年9月2日至108年
9月1日出生)。
二、第二階段:如仍有餘額,則安置滿2足歲(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
三、同年齡依下列順位安置
(一)低收入戶家庭(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二) 中低收入戶家庭(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係指社政單位核定有案者)。
(四)家長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五)具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六)未具備上述任何資格。
四、競額安置方式: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務必出席(或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若未出
席,則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另若安置幼兒園無開缺名額,
家長或委託人亦無出席安置作業及家長會議者,由本府逕行就近安置。
五、各班別安置人數上限:
(一)學前特教班:每班8名。
(二)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每班安置1-3名為
原則。
六、安置學校及缺額:
(一)預估缺額數將於網站「苗栗縣特殊教育網首頁→教育處公告」
(http://spc.mlc.edu.tw/)公告之。
(二)各安置學校之實際缺額數,以安置作業會議當日為準。
七、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幼兒,請家長持入學
通知單於111年4月29日前至各安置幼兒園辦理報到,如未報到者缺額由備取幼兒依序遞補。
陸、申請方式
一、報名時間:111年2月21日至3月4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親送或郵寄至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送件日期以郵戳為憑。
地 址:360苗栗市福星里中華東街62號。
三、報名檢具資料
報名資料裝訂後,請裝入信封袋中,資料排序如下:
(一)苗栗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安置公立幼兒園申請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一項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至111年2月21日後)。
(1)視障幼兒須出具110年8月之後醫院開立之視力診斷證明書,若曾接受功
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報告書。
(2)聽障幼兒須出具110年8月之後開立之裸耳聽閾值報告書。
2.重大傷病證明核准函影本(有效期限至111年2月21日後)。
à若前項文件遺失,可攜病患身分證、健保卡至健保局櫃檯申請核發「審查通
知單」。
3.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影本(確診為發展遲緩,且重新評估日期為
111年2月21日後)。
(三)具備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入園安置順位 | 繳驗證件 |
1.低收入戶家庭 | 低收入戶證明 |
2.中低收入戶家庭 | 中低收入戶證明 |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認定之有效期限內證明文件 |
4.家長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 家長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5.具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 戶口名簿影本 |
(四)委託書(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出席安置作業會議者免附)。
四、報名後如欲更換志願學校,須於111年3月23日前填妥「更改安置志願申請表」,更改志願以1次為限。
柒、作業流程
項次 | 作業項目 | 作業時程 | 工作內容 | 辦理單位 |
1 | 彙整名冊 | 110.12 | 彙整本縣2-5歲早療通報名冊。 | 早療通報中心 早療個管中心 教育處 |
2 | 計畫寄送 及宣導 | 111.01 | 函寄實施計畫(含申請表件)給早療通報個案家長,並請各公立幼兒園、早療單位及聯評中心協助宣導,且於教育處網站及苗栗縣特殊教育網公告。 | 教育處 |
3 | 公告 第一次安置 缺額預估數 | 111.02上旬 | 於「苗栗縣特殊教育網首頁→教育處公告」公布「苗栗縣11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安置缺額預估數一覽表(第一次)」。 | 教育處 |
4 | 報名收件 | 111.02.21 ~ 111.03.04 | 家長備齊相關資料親送或郵寄至福星國小特教中心,逾期恕不受理。 | 教育處 特教中心 早療通報中心 早療個案中心 |
5 | 個案評估 | 111.03.09 ~ 111.03.23 |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學前巡輔教師)評估申請個案。 | |
6 | 綜合研判 | 111.03.25 | 1.高階心理評量人員依據中階心理評量 人員判讀結果及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特 教類別,如有需要,建議中階心評人 員蒐集補充資料後再行綜合研判。 2.高階心理評量人員依據綜合研判結果 撰寫教學建議書(110.03.26下午), 提供家長及幼兒園教師參考。 3.心理評量人員如認為個案有必要接受 醫學檢查、相關醫療復健評估時,應 協助轉介相關醫療單位。 | 特教中心 |
7 | 召開安置 作業會議 | 111.03.30 | 召開第一階段安置作業及家長說明會議。 | 教育處 特教中心 |
8 | 召開教育 安置會議 | 111.04.14 | 鑑定小組、心理評量人員及相關人員出席教育安置會議。 | 教育處 特教中心 |
9 | 鑑定安置 結果 通知家長 | 111.04.15前 | 依據鑑定安置結果製發入學通知單給家長。 | 特教中心 |
10 | 鑑定安置 結果 通知幼兒園 | 111.04.22前 | 鑑定安置結果發文至各幼兒園,請各幼兒園依指定時間上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異動或接收。 | 教育處 |
11 | 報到入學 | 111.04.29 | 家長持入學通知單至各安置幼兒園辦理報到。 | 各安置幼兒園 |
12 | 報到回傳 | 111.05.06前 | 各安置幼兒園回傳幼生報到名單至特教中心 | 各安置幼兒園 |
13 | 彙整 第二次安置 缺額預估數 | 111.06上旬 | 彙整第二階段缺額預估數。 | 教育處 |
14 | 彙整第二階段安置名單 | 111.06上旬 | 彙整第二階段安置名單。 | 教育處 特教中心 |
15 | 召開 第二次 鑑輔會議暨 檢討會議 | 111.06.09 | 鑑定小組、心理評量人員及相關人員出席鑑輔會議。 | 鑑輔會 |
16 | 安置適切性 評估 | 111.12.15前 | 幼兒安置後,教師評估填寫「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適切性評估表」,傳真至特教中心,評估表正本請幼兒園列入學生個案資料。 | 幼兒園 特教中心 |
捌、注意事項
一、學生報到回傳:於報到截止日後,由幼兒園填寫「苗栗縣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公立幼
兒園幼生報到回傳表」,於111年5月6日前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
二、重新評估:
(一)學生(幼兒)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提供重新評估之申請,請特教業務承辦人檢具校內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鑑定及安置申復表、相關鑑定證
明文件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教育計畫等備文至教育處辦理重新評估。
(二)教育處並得視需求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三、安置適切性評估:學生安置後,由幼兒園教師評估填寫「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
適切性評估表」,於111年12月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評估表正本請列入學生個案資料移交。
玖、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幼兒)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依「苗栗
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向苗栗縣政府提起申訴。
拾、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相關預算支應。
拾壹、獎勵
本計畫相關之工作人員及心理評量人員,表現績效良好者,函請所屬機關依權責給予敘
獎鼓勵。
拾貳、本計畫由鑑輔會審議通過並陳請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