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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珮綾

苗栗縣111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優先入園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本計畫入學學年度為112學年度)
111年8月4日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苗栗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落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及提供服務。
二、尊重個別差異,落實個別化教學,使幼兒能充分發揮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二、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聯 絡 人:邱珮綾小姐,電話:037-558559。
三、協辦單位
(一)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三)苗栗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四、承辦單位: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聯 絡 人:劉芷綺、鄭至雅老師,電話:037-277555,傳真:037-266333。

肆、鑑定安置對象:
一、年滿2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民國106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者)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經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暫緩入學者。

伍、安置原則
一、第一階段:安置通過暫緩入學身心障礙學生後,再依滿5足歲(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滿4足歲(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滿3足歲(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出生)順序安置。
二、第二階段:如仍有餘額,則安置滿2足歲(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
三、同年齡安置方式:
1.第一優先:低收入戶之幼兒、中低收入戶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併列。(需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2.第二優先:未具備上述任何資格。

四、競額安置方式: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務必出席(或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若未出席,則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另若安置幼兒園無開缺名額,家長或委託人亦無出席安置作業及家長會議者,由本府逕行就近安置。

五、各班別安置人數上限:
(一)學前特教班:每班8名。
(二)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每班安置1-3名
為原則。
(三)準公共幼兒園:每園安置1名為原則。

六、安置學校及缺額:
(一)預估缺額數將於網站「苗栗縣特殊教育網首頁→教育處公告」
(http://spc.mlc.edu.tw/)公告之。
(二)各安置學校之實際缺額數,以安置作業會議當日為準。

七、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幼兒,請家長持入學通知單於112年4月28日前至各安置幼兒園辦理報到,如未報到者缺額由備取幼兒依序遞補。


陸、申請方式
一、報名時間:112年2月20日至3月3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親送或郵寄至苗栗市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送件日期以郵戳為憑。地 址:360苗栗市福星里中華東街62號。
三、報名檢具資料
報名資料裝訂後,請裝入信封袋中,資料排序如下:
(一)苗栗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申請表(如計畫附件)。
(二)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一項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至112年2月21日後)。
(1)視障幼兒須出具111年8月之後醫院開立之視力診斷證明書,若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報告書。
(2)聽障幼兒須出具111年8月之後開立之裸耳聽閾值報告書。
2.重大傷病證明核准函影本(有效期限至112年2月21日後)。
若前項文件遺失,可攜病患身分證、健保卡至健保局櫃檯申請核發「審查通知單」。
3.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影本(重新評估日期為112年2月21日後)。
(三)具備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png
四、報名後如欲更換志願學校,須於112年3月22日前填妥「更改安置志願申請表」,更改志願以1次為限。

柒、作業流程(請詳見附件計畫日程表)

捌、注意事項
一、幼兒報到回傳:於報到截止日後,由幼兒園填寫「苗栗縣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安置公立幼兒園幼生報到回傳表」,於112年5月5日前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二、重新評估:
(一)幼兒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提供重新評估之申請,請特教業務承辦人檢具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鑑定及安置申復表、相關鑑定證明文件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教育計畫等備文至教育處辦理重新評估。
(二)教育處並得視需求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三、安置適當性評估:幼兒安置後,由幼兒園教師評估填寫「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適當性評估表」,於112年12月傳真至福星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玖、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幼兒)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依「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苗栗縣政府提起申訴。

拾、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相關預算支應。

拾壹、獎勵
本計畫相關之工作人員及心理評量人員,表現績效良好者,函請所屬機關依權責給予敘獎鼓勵。

拾貳、本計畫由鑑輔會審議通過並陳請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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